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6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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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30 19:02
古代一向遵行男尊女卑,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要三从四德。古代的“妾”一词其实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女奴隶。在《传》中,则解释:“役人贱者,男曰臣,女曰妾”。第二种含义是指小妻,妾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直到明清时期,妾这个身份依然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家庭成员之一。
在《大明律》中有关于官民纳妾的明确规定,官民必须年过四十而且无子的情况下,才可以纳妾,违反者杖责四十。不过这只是律法规定,事实上,很多官民不过四十又有子嗣,却依然纳妾。那么为何律法和现实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我们可以从明人墓志中了解一二。
明代曾经四次编撰《大明律》,但关于“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的律条却始终没有更改过,只是关于“民”的定义有所不同。在嘉靖十二年时编撰的《大明律》中,表明民没到四十无子嗣,和四十岁以上有子嗣却纳妾的话,将被问罪,其中*、吏典、生员都属于民一类。由此可见,直到嘉靖时期,明律中的这条规定依然适用于官民。
但墓志资料中却记载,很多*在入仕之后,就违背了必须年过四十且无子嗣方可纳妾的规定,而且还毫不顾忌。比如丹徒县的知县聂洪年方29岁,原配妻子曾为他诞下一子,他却又纳了李氏,且又生了一子,不久后,他又再次纳妾,从此过着妻妾成群的潇洒生活。还有工部主事邵经邦未到四十岁就已经纳了多个妾室,四十岁时又纳刘氏为妾。
诸如此类的例子多不胜数,由此可见,*违律纳妾的行为在全国各处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官宦子弟尚未踏上仕途就已经开始纳妾了。比如福州太守朱豹的儿子朱察卿,18岁就已娶妻,他的妻子两年后病死了,而再此之前他妻子已经为他纳了一妾。还有南京吏部尚书吴一鹏的儿子吴子孝在30岁时,他妻子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三年后,他的妾室又为他生了一个儿子。
当时社会上违反律条纳妾的例子如此之多,但几乎没官府会去干预他们,这就说明*家庭违律纳妾已经成为了一种官府默许的社会现象了。要知道,明朝律法的执行是非常严格和残酷的,但为何唯独这条纳妾的律法却没有*遵守呢?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一些墓志资料中了解到其中的原因。
根据墓志记载,将近40%的*富绅纳了不止一个妾,但只有有子、或是对家庭有贡献的妾才会有单独的墓志,或者在她的丈夫与正妻的墓志中被提到。而且这些官绅大多都是违律纳妾的。至于纳妾的原因,有的是为了遵从父命,有的是为了“广嗣”,有的则是因为常年在外无人照顾才纳了妾。从这些情况来看,那些*富绅纳妾的原因有很多,同时也足以说明妾在官绅家庭中有着不可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墓志资料中可知,为了繁衍子嗣而纳妾的人占了三分之一,这主要和当时的“孝”有着密切关系。朱熹理学中,一直推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所以,对一个家庭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繁衍子嗣,延续“香火”了。
而对于上流社会的官绅家庭来说,子孙兴旺、家族繁盛就更是他们的期望,若是妻子多年无子,或是屡生无子的话,丈夫必然要通过纳妾来求得“传宗接代”的。比如朱察卿叔父朱蟾的墓志上就写了他纳妾的原因:由于他的妻子多年无法生育,他的父亲有五个儿子,却只有三个孙子,这令他父亲整天郁郁寡欢,为此,他便纳杨氏为妾,后来杨氏为他生了个儿子,杨氏也成了朱氏家族的大功臣。
此外,妻子在无子或儿子早夭的情况下,由于面临丈夫家族迫切需要子嗣的巨大压力,妻子不得不出面为丈夫纳妾。还有一种情况是,妻子虽然生了一个儿子,但夫家却觉得一子太过单薄,不能使家族繁盛,同时也担心此子不能健康长大,于是便违律纳妾,希望能“广嗣”。
但其实对于不富裕的家庭来说,多子反而是一种负担,曾有个七子一女的*就描述过多子带来的重重压力:“中人之产,七儿一女,到庋倾框不支也,日常炎炎,奈何掩胜人心,婾姎饱暖……会逢空乏,至重客,则或贷诸邻,或贸之市”。
尽管如此,但大部分官绅家庭依然追求多子多孙的兴旺状态,这种急求子嗣而纳妾的心态在新中进士的家庭中尤为突出。考中进士,就意味着踏入仕途,或成为新的官宦家庭,或使原本的官宦家庭更加稳固,于是他们便开始追求“广嗣”,即便他们的官职低,俸禄少,也要多纳妾。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他们中了进士后,需要离家去外地赴任,但他的妻子又要在家照顾他的父母。于是这些进士就需要一个随时陪侍的妾来照顾他的日常生活和需求。
而且,妾在家庭中的角色也很重要,她不仅可以帮助打理家务琐事,孝敬长辈,照顾丈夫等,甚至还可以代替正妻抚育子女。妾的作用如此广泛,但纳妾所需的费用却远远没有娶妻大,所以有些官绅在妻子过世后,不会立刻续弦,反而会先纳妾来照顾家里。
因为妾的地位地下,不需要讲究门当户对,这些妾可能来自平民,可能来自“曲中”,也可能是其他妾的婢女。也正因为这些妾室身份卑微,所以可以随意转卖、抛弃,不会对其夫家有任何影响。
由此可见,由于妾这个身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而且她的职责包括打理家务,孝顺老人,照顾丈夫等等,对官绅家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很多官绅才会迫切地想要纳妾,哪怕会违反律法也毫不顾忌。
在万历中期以后,关于官民纳妾的律例有了一些改变,但这个改变并不是改变律条本身,而是改变对该律条的解释,也就是关于“民”的范围界定,不再包括官绅阶层。这就代表官绅阶层随意纳妾的行为已经合法。因为就像前面说的,这项律例很难得到官绅家庭的遵守,但既然从“官民”变成了“民人”,那么这项律例还能得到贯彻和实施吗?
事实上,不管是官绅还是民人,真正遵守“四十无子方可纳妾”的人并不多。不过要说明一点的是,这里的“民人”并不是指普通百姓,因为普通百姓根本无法纳妾,特别是对于来自耕农或佃农的下层社会来说,家计已经难以相顾,就更别说纳妾了。
而根据墓志资料分析,妾本身的出嫁年龄普遍很低,大概在15岁至20岁之间,男人纳妾的平均年龄则大概在34岁至39岁之间,这也就说明当时违律纳妾的行为还是普遍存在的。
出现如此多违律纳妾的现象,其实和当时的社会伦理观念有很大的关系。一直以来,程朱理学的主导思想都深深地影响着世人,家庭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更是得到普遍认同,所以妾在家庭中的位置是合法的。
妾虽然位于正妻之下,但她和下层的奴、婢又有明显区别,妾的良民身份是有法律保护的。而且从生育的角度来看,妾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她已不再只是*形象,而是作为家庭成员和母亲的形象出现。甚至在正妻去世以后,还可能被扶正,作为男子继妻的身份出现。
因为整个社会都重视子嗣问题,这就令妻子要承受异常沉重的生育压力。而且由于当时的医疗条件落后,很多女子出现多年不育或子女早夭的问题,如果妻子一旦婚后多年没能为夫家生育儿子,便要*主动为丈夫纳妾,甚至不能反对丈夫纳妾。这已经成为了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
关于纳妾的这项律律例定于明朝建国之初,原本朝廷是希望借此来*官绅家庭过多地占有女子,确保下层社会的百姓能够顺利娶到妻子,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水平的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这项规定逐渐丧失了它原来的作用。特别到了明后期时,整个社会的奢华风气开始逐渐蔓延,比如在江南地区,官绅和士大夫阶层中就兴起了追求纵欲享乐的风气,导致整个社会流行纳妾和嫖妓。此时的妾已经成为了一种财富地位的象征,凡是有点经济条件的人,都会以纳妾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身份。
尤其是那些比较富裕的商人,由于他们长期处于社会下层,一直被压制着,便会通过纳妾来宣泄自己对于自身*地位低下的不满,同时也借此来炫耀自己的奢靡生活。在这一时期,江南扬州地区很多人家特意养大女儿来给别人做妾,这些女子被称为“瘦马”。
在整个明朝,关于“四十无子而纳妾”的律条都没有变动过,但这一律条却始终没有得到官民的恪守。甚至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社会观念的转变,这项律例还遭到了官民的普遍违反,而且这种违反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被当成一种风尚来赞许。
当时大多数人纳妾都是为了适应现实之需,为了家族繁盛、子孙兴旺等等,而以“广嗣”为目的的纳妾,则和当时的社会伦理观念有关。由此可知,从违律纳妾的问题中,就充分体现出了统治阶级的教化愿望和民间实际情况是存在一定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