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6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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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08:23
作为改革开放后新一代中国法制史学者的 重要代表,陈景良教授在前人的基础上开拓创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唐宋法制研究、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西诉讼文化比较、法律史方*等多个领域颇多建树,尤其在宋代司法传统研究领域,更是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研究特色,以自己的创造性学术成就为改革开放后法律史学繁荣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具有无可忽视的学术地位,堪称研究宋代法律史的重量级学者。其主要学术成就有:
(一) 元代法律史研究
陈景良教授在 20 世纪 80 年代首先在 《元朝民事诉讼及民事法规探微》中通过考证提出,直至元英宗至治三年二月颁布《大元通制》以来, “诉讼”才首次以类目而独立成篇,出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离的趋势,有比较严格的诉讼制度。该观点被法学界尤其是诉讼法学界广为引用,产生了很大的反响。
(二)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
陈景良教授 1997 年主编了以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党的法律思想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当时,对 1949 年新中国建立后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学界鲜有论及,更无系统性的专著,陈景良教授以客观的视角,对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直至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研究对象涵盖了中国*党的法律思想、法学界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学者的法律思想以及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法律思想,在历史沿革上按照新民主主义法制时期、人民民主法制时期、1957 年反右扩大化至“文化大*”时期、社会主义法治观基本形成时期的线索,阐述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从而昭示“现代社会必须实行法治”的主题,对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领域做出了可贵的创新性探索。
(三)宋代法律史研究
陈景良教授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较早提出应重视两宋法制史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1998 年,他在《法学研究》发表《试论宋代士大夫的法律观念》论文,关注宋代“士大夫”这样一个既饱读四书五经、俨然儒雅,又熟谙律令、工于吏事, “乐以天下,忧以天下” ,充满人文精神关怀的知识群体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关系。陈景良教授运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理解的社会学”方法,将“士大夫”这一对宋代司法传统具有重要影响的群体放在宋代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下,从社会发展的视角研究“士大夫”群体对宋代司法传统的影响,史论结合, 为宋代法律史的研究别开生面。1999 年出版的《中国法制通史 ·宋卷》 ,陈景良教授担任副主编,该书是国家“七五” 、 “八五”社科重点项目《中国法制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陈景良教授夙兴夜寐,承担了该书的主要撰稿任务,并协助总主编张晋藩教授统稿,撰稿 25 万余字。陈景良教授在书中立足于翔实的史料,融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为一体,对宋代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等诸方面做出了精辟厚重的论述。陈景良教授的努力为该套书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贡献。该套书出版后,被认为是对近一百年来法律史学研究的全面总结,堪称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台湾著名法律史学者黄静嘉先生曾经如此评价 : “煌煌巨著,字字珠矶,总结历史经验,以现代社会的科学方法检讨中国固有法制传统,如此名山盛业, 当足以辉耀千古。 ” 2000年12月, 《中国法制通史》 获国家图书奖。此后,陈景良教授又相继发表了《试论宋代士大夫司法活动中的德性原则与审判艺术》 、 《宋代司法传统的现代解读》 、 《讼师、讼学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 、 《讼师与律师 :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 、 《宋代“法官” 、 “司法”和“法理”考略》等一系列论文,对宋代司法传统以及中西法律文化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着重以现代的意识重新解读历史,于司法传统的叙事中挖掘可资借鉴的历史资源,从而彰显了中国法律史学的活力,富有鲜明的研究特色,相关论文多次被《新华文摘》 、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 《律师文摘》等转载,引起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其相关论文被国内外多次引用,在宋代法律史研究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四)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社会的关系
即法律史学的历史借鉴问题。陈景良教授认为,传统与现代之间并不是割裂的,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传统是现代的前身,现代是传统的延续。对于法学界认为所谓法律史主要是指西方而言,中国的历史与法学无关,司法传统更是无可借鉴的观点,陈景良教授认为实际上是对历史的误解。他更进而提出, “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无论从*上或者文化上,学界的主流主要是批判传统,学习西方,尤其是中国*学界,更是对自家的历史缺乏信心” , “在有的学者眼里,中国古代司法除了*、残酷、黑暗外,别无新意,更无可资传承的历史资源。其实,这是对中国古代司法传统的严重误读,更是对自家历史缺乏真实记忆的一叶障目之见” 。就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他认为,应该注意如何以现代的意识重新解读历史,从而于司法传统的叙事中,透过历史的文本,用心灵的世界去感受中国古老的历史,从而发现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合理的法律运作机制和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为中国新世纪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资源。法学与法,决非仅仅是保护人类物质利益的技术条款,而且还与人生的智慧相关。现代法治的工具理性不能解决人类生活的全部问题,相反中国的法文化倒是在此显得更有意义,因为中国的法不仅要解决人的生活问题,而且它还更加关注人生的意义。如宋代士人“尊重生命,重视刑狱,关爱司法”的人文精神和中国现代所努力追求的司法理念是一致的,而传统与现代在为了实现这种理念之际都在寻求着权力的制衡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也正体现了传统和现代的“视界的融合” 。陈景良教授指出,宋代的历史及司法传统虽早已化作历史的陈迹,但问题在于我们现代的人该怎样用自己的心智点燃灵感的火花,去激活那些埋在历史尘封下的记忆。
(五)法律史研究方*问题
陈景良教授有自己独到的见解。20 世纪 90 年代,面对强势的西方文化,面对成熟的西方法治治理成就,学者们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 “不仅用西方法学中的名词编织着未来中国大地法治的美好理想,同时也以西方法学的知识谱系去剪裁中国的历史与传统” ( 《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 ) 。陈景良教授认为,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需要进行反思。法学界之所以对韦伯之学说如此追捧固然首先在于其思想之深刻,而当代法学界仰慕西方法治文明、卑视甚至忽视本民族的传统的内在倾向是更为深刻的原因。面对此情此景,陈景良教授深刻道明韦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立足于西方,是在解决西方问题的。他们即使在作品中也有过关于中国的论断,但毕竟不是专门研究中国问题的,所依据的史料基础难免偏颇。其论断虽不乏“隔帘望月” 之洞见 ,却并不能作为严格的关于中国研究的学术论断。陈教授指出,首先要承认中西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及表现形式, “法律作为一种人生智慧,他终究是为了解决人类的生活问题而创立的”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民族)基于对生活意义的理解之不同而产生对于法之概念、规范、原则之思考亦不同,由此产生不同的法律智慧。但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智慧,因其指向共同的人类生活必然会有一定的共通性。在此意义上,陈景良教授深切道明中西法律传统在于 :1. 追求法之正当性 ;2. 法并非简单权力意志之体现 ;3. *权力。三个方面是有着共同趋向的。至此陈景良教授重又回到其研究之主旨—宋代之司法传统中的士大夫、讼师、胥吏,指出自己的研究正是从法秩序的担当的角度去理解作为宋代法传统的继承者、维系者、执行者三个群体的社会行为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关系254的。陈景良教授不赞成韦伯基于“类型学”的视角做出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和司法传统的千年不变的论断,也不同意其关于中国古代司法不存在逻辑推理,只有脉络化的人伦情景推理的“卡迪司法”的论断。而他之所以反对其论断的学理基础却正是“韦伯研究法律正当性及其展开过程中对各*系之法律人的重视” 。陈景良教授提出了“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去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 ;从人生智慧的角度去追寻法文化的价值”的主张。
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陈景良教授长期倾尽心力,教书育人,以严谨的治学态度,扎实的学术功底,厚积薄发,通过生动活泼、贯通古今、深入浅出地讲解,展现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宋代社会)丰富的法律智慧与法律文化,注重启迪学生心智,教导学生“从人生智慧的角度理解中国法律史” ,引导学生严肃认真地观察和思考。 “静水深流,润物无声” ,作为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为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为了融合各家所长,使学生能够吸取各方面的学术营养,他广泛聘请国内外学术大家、名人如江平、江伟、陈光中、漆多俊、贺卫方、范忠信、林端(台湾) 、齐文远、邓正来、陈忠林等教授为研究生授课,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极大地开拓了学生的研究视界。在 20 多年的法学教育事业中,他培养了许多法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他们大多成为*机关和高校等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业务骨干,很多学生多年后仍对陈景良教授的教诲铭记在心,念念不忘。陈景良教授“廿年辛勤,桃李满园” ,为河南乃至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