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5 05:46
共1个回答
懂视网 时间:2022-08-15 10:07
1、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签或不签都是生效的,所以如果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6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也就是说,对于警告、50元以下罚款、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的处罚,交通警察队这样一个交通管理机关的内部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
3、行政机关的派出所机构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00:38
法律分析:交警开罚单拒签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对于交通处罚不满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当场收缴的,交通*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