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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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3:49
实然的。
“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意思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实然的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保障、救济措施,才能在权利受侵害时保护——或者强制侵害者、或者补偿被侵害着。
应然的权利,是自然存在的,没有救济也存在。比如,即便法律在你的*被侵害后不救济你,你应然的*还是存在的。
扩展资料:
权利救济是矫正正义的体现。正义的一条公理是:正义必须得到实现,而迟来的正义根本就不是正义。正义在救济时间上体现为及时。及时原则在公力救济如司法救济上要求救济程序应提供及时的判决。在这里,“及时是草率和拖拉两个极端的折衷。”
因为“草率作出的判决容易出错。”而“拖延解决争执会促使人们把问题‘私了’。”并且还会“妨碍人们安排其生活。”权利救济的及时性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权利被侵害后没有完成救济必然造成秩序链条的断裂,随时有可能导致更大的程序破坏。
权利救济不及时还会带来不同权利主体问的权利间接受损害的连锁效应。所以及时救济无论对侵害者还是权利请求人都是有利的,都能为他(她)早日重回宁静的生活,从争议双方的意愿看,都愿尽早“了结争端”,谁都不愿意在纠纷的烦扰中饱受岁月的煎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救济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3:50
实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