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全国公安干警有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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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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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9 08:25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干警人身平安保险条款》(参照样本)
1993年7月20日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干警人身平安保险条款(参考样样本)
为了促进社会安定,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激励广大*干警献身*事业,特提供本保险服务。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干警、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投保人)统一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此项保险。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有以下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之一。
(一)一年定期:自保单生效之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可办续保手续。
(二)三年满期还本:自保单生效之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目。被保险人在投保日一次交清保险本金,三年期满后,不论是否发生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均退还保险本金。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为5000至30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期间不得变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死亡,本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下落不明,后经人民*宣告死亡,本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全数。若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受领方应将其领受的保险金全部归还本公司。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视其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程度,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给付相应的伤残保险金。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的情况核给伤残保险金。
第七条 对伤残程度(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中的最高给付标准百分比)达到或超过80%者,本公司在第六条给付保险金基础上,增加一倍的保险金。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并且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仅限一、二级英模和一、二等功),本公司在第六条给付保险基础上,增加一倍的保险金。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并且被授予烈士称号的,本公司在第四条给付保险金基础上,增加一倍的保险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死亡,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其保险金额为限,当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七、八、九条增给的保险金不予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