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1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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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5 03:47
尊敬的玄武区人民*:
我代表犯罪嫌疑人A的家属和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由庄荣华律师担任A的辩护人。在深入研究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资料后,我有理由认为,A被指控的盗窃罪可能存在误判,实际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以下是我对A案的辩护观点:
首先,从犯罪主体角度看,A作为特殊主体,其职务身份赋予了案件特殊性。
其次,犯罪对象明确,即A所在单位的财物,表明了侵犯的并非一般财产所有权,而是与职务相关的特定财产。
在犯罪手段上,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重要标志。职务侵占罪更侧重于对单位信赖利益的侵犯,而不仅仅是财产本身。
从犯罪客体来看,A的行为破坏了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任,侵犯了单位对A的委托和信任,这也是职务侵占罪的显著特征。
根据《刑法》第271条,A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应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相应刑罚。因此,我建议贵院在审理过程中,基于事实和法律,重新审视A的犯罪行为,将罪名由盗窃罪调整为职务侵占罪。
敬请贵院在审议过程中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审理此案。谢谢。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