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3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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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6:35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市直各普通高中: 1、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生持本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号进行学籍注册备案。注册中凡涉及学生信息,必须与户口本进行核对,保持完全一致。学生本人认真填写《河北省保定市普通高中学生档案》(以下简称《学生档案》),学校使用河北省教育厅监制的“河北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电子注册录入。学校要在学生信息录入完成后打印相关信息交由学生核对签字,并存档备查。
2、填写《学生档案》要求:一是档案填写必须使用钢笔;二是档案封面和第1页(除“学籍变动登记”栏外)要填写完整,并要将第2页“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学生父母情况和第3页“本人简历”项填全;三是档案中粘贴的照片必须使用蓝底、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底部加“XX年学籍专用”字样;四是档案封面要加盖县(市)教育局普教科(股)学籍专用章。凡不符合要求的学生档案将不予注册。
3、学籍电子注册要求。录入的学生基本信息要全,其中“基本情况”栏中必须填写学籍号、档案号(填写学生当年中考报名号—“bmh”项)、姓名、性别、户别、民族、学制、班级、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简历、家长”栏中,录入小学毕业校、初中毕业校、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成绩”栏内录入中考总分(不含加分);“其它”栏注明生源、是否住宿、是否借读等。
4、学籍注册结束后,学校如果再补录学生,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需持学生的初中毕业证、中考准考证、补录学校证明信到我局基础教育处进行核实办理。补办学籍工作应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完成。
5、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学籍:
(1)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
(2)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
(3)其他学校在籍学生;
(4)已取得学籍,未办理任何手续,重新注册低年级学籍者;
(5)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6)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7)隐瞒真实情况故意骗取学籍手续者。 6、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7、本市城内转学:跨县(市)转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学校部门章无效)和转出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局普教股学籍管理专用章,再由接收学校校长亲笔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接收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局普教股盖章。接收学校持学生的转学证、户口本、学籍档案到我局基础教育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县(市)域内学校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一般普通高中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有正当转学理由,学校应按规定为学生提供转学手续。
8、外地学生转入:持原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证(转学证要有原所在学校加盖的公章以及该校所属县级教育局、市级教育局加盖公章)、学籍档案和本人户口本到接收学校和接收学校所属县(市)教育局普教股盖章后,到我局基教处办理手续。如果学生跨省转学,并已参加会考,还需持有转出地会考主管部门出具的会考成绩单。
9、本地学生转出: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查处非正常迁移户口投机高考的行为”的要求,杜绝个别高中学生非正常迁移户口投机高考的现象,凡在我市借读的外地户口的高中学生,务于高三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31日之前)办清学籍转出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学生办理转出手续时,隔不久要持本人户口本及复印件、转学证明。转学证明要注明接收学校名称,并要有原学籍所在学校校长的亲笔签名。
10、无特殊情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受处分、休学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11、办理休学手续需经所在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持病历本、药费单据、诊断证明、病情检查报告单、休学证、学籍档案到我局基础教育处办理。
12、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办理休学期间,不允许报名参加休学前所在年级的高考。 13、签发条件:学生修业期满,操行符合要求,会考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签发毕业证书。
14、签发要求:毕业证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学校统计所有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人数,粘贴会考合格证,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高中毕业证书。
15、毕业证书填写要求:统一使用学生近期、小二寸、蓝底、正面、免冠照片。“学籍编号”和“证书编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证书编号”共六位,编号方法:毕业年份+顺序号。其中毕业年份取年份后两位,顺序号共四位,从0001开始依次编排)。学生出生日期和修业起止日期以及落款时间均要使用大写(0、一、二、三等),落款时间必须填写当年的六月三十日。毕业证填写不得有任何涂改。
16、凡中途转出到外省(市)的学生,转出学校需告之学生,因其学籍已变更、修业期未满等原因,不符合毕业条件,其高中毕业证书应由转入地接收学校办理。 17、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必须重教育效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8、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