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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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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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7: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南宁市交通局是当前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称运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协同运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第四条 运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职责是:
(一)对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宏观*,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申请开业、停业或歇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进行事先审核;
(三)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
(四)会同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的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收费票据;
(五)协助*门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治安防范和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六)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专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对购置汽车经营客运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八)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
(九)受理乘客的投诉,并进行处理;
(十)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运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模范遵守本办法,接受群众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勤标志和出示稽查证件。第三章 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六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者,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者凭证明(单位凭主管部门证明,职工凭单位证明,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的证明)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经营许可证,新购或变更为营运车辆的,到*门办理车辆入户或变更手续;出租汽车客运的招标、议标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办理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向保险部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运政管理部门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出租车辆数发给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和收费价目表。第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的三十日分别向运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须提前三十日向运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缴交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和收费票据,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条 出租汽车除应符合*门对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在车顶安装出租汽车客运标志灯,在车前门两侧标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在后窗标明举报电话;
(二)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里程计价器,并按*门的要求安装、配备治安防范装置;
(三)必须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车公里租价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车内明显处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出租小汽车准许证;
(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技术状况良好。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接受当地*,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运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协助*门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严禁利用车辆从事各种犯罪活动或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