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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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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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6 02:4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以及具有纪念意义、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旅游、*、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等工作;组织制定古树名木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动态监测办法和养护技术规范。第六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古树名木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古树名木的品种鉴别、植物生理特征的确定、植物保护中的病虫害诊断、弱势成因分析、死亡因素确认和毁损价值评估等项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第七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第八条 自治县*根据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支出。第九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可参照二级古树保护管理。
名木不分级别,均实行一级保护。第十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确认的古树名木设立统一标志,悬挂保护牌,设置保护设施。
保护牌应当用蒙汉文标明古树名木的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单位或者监护责任人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古树名木标志、保护牌、围栏等设施。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责任制:
(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二)城镇住宅小区的古树名木,由所有权人或物业机构负责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寺庙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四)城镇街巷、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保护管理;村民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六)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管理;
(七)铁路、公路、河道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所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由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并负责向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护管理知识和技术指导。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各自职责,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防止人为损害。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确需变更保护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补办手续。第十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古树名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实际需要,采取设立护栏、支撑加固的保护措施,制定清创防腐、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规程,并及时进行复壮等专业养护。
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方可处置。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按技术规程进行养护的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认养人承担。管护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补助。设置保护设施或者进行特殊养护的费用应当纳入专项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