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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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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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1:4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农村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驻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
(二)*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乡(镇)*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低保评议小组(由5人以上组成),承担和管理本村村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性工作。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费用制定,经市级*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调整时,依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高于市*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高出市定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第八条 建立低保基金制度。除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外,各县(市)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第三章 家庭成员的认定及收入的计算第九条 家庭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
家庭包括下列成员: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第十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输出收入;
(三)自谋职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保健)金、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家庭年纯收入总额除以家庭所有成员数的商。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在每年1月份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应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生活的基本状况,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
(二)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村低保评议小组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乡(镇)*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十日内完成公示和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批准。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十五日内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属农村五保户的;
(二)因灾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中有劳力而不从事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