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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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7:31
下列情况不认定为肇事逃逸: 1、有 证据 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不算是肇事逃逸。 2、如果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在标明车辆和位置后驾驶车辆前往请求救援或报案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3、当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因筹措伤者 医疗费用 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医院的,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经过伤者家属同意后离开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4、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救治而没能及时报案的,而是采用先将伤者送往医院的方法也不算是肇事逃逸。 5、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性质及责任无争议,留下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已经达成协议,一方反悔并报案,而另一方不算是肇事逃逸。 6、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也没有人员伤亡,留下相关证据后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不算是肇事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