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8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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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1:01
三种动作模式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递进关系。对一部具体的舞蹈作品来说,这三种机制可能又是混合的,甚至同时出现在作品结构中。反之,要求每一个富有个性的舞蹈动作简单地落入仅仅是三种动作类型中的一种,则也是片面的……几乎所有的舞蹈设计者都同意:对于舞蹈叙事的象征手法,其前提是对应物及其关系必须是显而易见的。运用逻辑符号象征来作为舞蹈叙事的基础,就是以动作的模仿来塑造角色;当模仿实际行为的形态成为角色富于特征的标志时,它本身就是一种细微的描写。而当它为舞蹈的叙事结构铺设了一条确切的示意性路径时,我们的感觉和经验也为动作的象征含义提供辩护并对此做出响应。沿着相似性原则下的联想纽带,叙事体自身的能动性则缩短了虚拟的舞台现实与实际事件之间的差距。与此同时,舞蹈动作在展开过程中彼此间的相互说明和相互印证也提出一整套属于其自身的内在逻辑。在这些意义上,叙事性舞蹈动作不仅能起到象征的功能,而且能被称为一种语汇……描述性(或表现性)的舞蹈动作则要求提高并解放舞蹈者的自主性。它不是根据表达对象的要求来改变自己的机能,而是让舞蹈动作超越表达的叙述性部分。这时,舞蹈场面仅仅是依靠动作而成为舞蹈——它是针对动作和运动本身所流露的情感、韵律及生命意蕴进行本性化的表现;是根据表现中的世界面貌、情感氛围和生命意识来调动舞蹈者的机能和意识,并对呈现出的形态特征做出自然的反应。这样的舞蹈同样可以从事象征,但已不再是通过对表现对象的特征模仿来建立一种相似性关系,而是让舞者充分发挥其想像力,以其生机勃勃的舞蹈形象去印证某种情感的特征……总之,描述性(或表现性)舞蹈动作所构成的“身体语汇”实际上是根据“力的形式”对被其所隐含着的“情感形式”做出富有表现性的描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