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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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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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4: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管理,条 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城建、市政、*、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第五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环卫工作人员要接受全市人民监督,对其因失职违章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可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裁处。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第七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第八条 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垃圾箱不准乱张贴、乱涂写。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粉饰。第九条 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干净。第十条 人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第十一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挡,不准在门前晒衣服、棉被等物和在摊挡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货物,遮阳布或檐蓬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二条 临时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 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第十三条 严禁无证养狗。市区不准放养家禽、家畜,不准占用公共场地搭盖禽畜栏舍。不准在街道上晒鸡鸭毛及其它杂物。第十四条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严密捆扎封闭,不得沿途滴漏、散落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街遗、弃粪便。第十五条 进入市区的车辆(含公共汽车)要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将泥土、污水、污物和废票带入或扫落在市区街道。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饮食店、商店、摊点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设专人清扫,有条件的应在场内设置垃圾箱、桶,做到日产日清,.保持场店内清洁。
各类摊点要自备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扫工具,保持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第十七条 不准在市区道路、人行道上和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食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第十八条 不得随意乱倒建筑弃土和日常生活垃圾。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与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联系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代运。不论委托其它或自运,必须
运往城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倒放。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立交天桥、广场等工程,竣工前按管理职权通知市环卫处,以便做好清扫保洁的准备工作。第三章 清扫保洁管理第二十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及人行道由环卫处划定责任范围交由专业队负责清扫保洁,其余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由各城区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绿化地段由绿化队或绿化单位负责清扫。清扫时间:每天早上七时前一次;白天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人行道净、井口净、树根净、果皮箱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