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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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7:25
山东省某农用机械生产公司职工方某在工作期间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身亡。事发后,方某妻子李某向农用机械公司申请除工伤保险外的相关民事赔偿金和抚慰金等款项合计10万元整用于今后生活,但是遭到了公司以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并且没有双赔先例为由的拒绝,问:方某妻子是否可以申请机械公司进行额外的民事赔偿?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到生产安全事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的相应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方面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保险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理应获得与之对应的保险金额的赔付。但是,企业作为安全管理责任承担者,也应该对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后果进行必要的赔偿。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在本案中,方某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身亡,作为方某法定继承人的妻子李某,理应继承工伤保险的赔偿金。同时,李某也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农用机械公司索要相应的民事赔偿金,这些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双重赔偿的制度体现了我国对于劳动者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在给予弱势群体充分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必要后果的态度。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针对劳动者所处的特殊的地位进行的社会宏观层面的保护,而企业支付的额外的民事赔偿不仅是对于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的明确,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因为工伤保险的赔偿局限性而得不到更好的补偿所制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