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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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20:18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基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比如,某债权人对债务人有100万的债权,同时设定了物的担保(比如某房产)价值80万,同时设定甲为保证人。正常情况下甲就对物的担保剩下的部分(20万)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的物(房产80万)的担保的,甲对放弃的部分(80万)不承担保证责任,仍然只承担20万的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20:19
比如一个主债务1000万元,为了该债务设定了一个500万物的担保,同时还有一个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责任,这时债权人对500万物的主人表示所可以免除这个500万物的担保,因此,那个保证人就只需承担剩下500万的担保责任了。参考资料: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