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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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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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23:06
第一条 为了杜绝和惩戒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吸毒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国家行政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论输赢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吸毒,是指以各种方式吸食、摄入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行政人员参与*、吸毒活动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有*或吸毒行为,属于初犯的;
(二)为*或吸毒活动提供条件、场所,属于初犯的;
(三)包庇或怂恿*或吸毒行为,情节较轻的。第六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或吸毒活动的;
(二)庇护*或吸毒活动,干扰查处的;
(三)对检举和查处*或吸毒活动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第七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因*或吸毒被劳动教养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为*或吸毒提供条件、场所的;
(三)在街头、码头、车站、旅店以及车船等公共场所或机关、公司等办公场所进行*或吸毒活动的;
(四)为首聚众*或吸毒的;
(五)因*或吸毒行为受过行政纪律处分,重犯、屡犯的;
(六)挪用*进行*或吸毒的;
(七)教唆、诱骗或胁迫他人参与*或吸毒的;
(八)有*和吸毒双重行为的。第八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或吸毒行为,主动交待的;
(二)初次参与*或吸毒活动,能主动交出赌资、赌具或*的;
(三)参与*或吸毒活动,经教育能检举他人*或吸毒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参与*或吸毒活动的,按本规定从重处分。
机关、单位负责人对属下人员参与*或吸毒活动,知情不报或放任不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条 市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吸毒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