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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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8:07
第一条 为明确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处分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对市*常委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局级),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理,征求市*常委会意见,报市*审批,送市*常委会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审理,报市*审批,并请市*常委会依法免职或撤职后执行处分。第三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及其*常委会任免、决定的副县(市)、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应征求县(市)、区*常委会的意见,由县(市)、区*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正职报市*审批;副职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县(市)、区*报市*审批,并由县(市)、区*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或*常委会免职、撤职后执行处分。第四条 对市*任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非现职同级行政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监察局审批,报市*备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监察局审理,报市*审批。第五条 对市*各委、办、局的正副*(含委、办、局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非现职同级行政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审批,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第六条 对市*各委、办、局副处级以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审批、其中: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报市监察局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所在委、办、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监察局审批。第七条 对县(市)、区*各委、办、局、乡、镇、街道的正副职行政工作人员(含其任命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按审批权限履行处分后,报市监察局备案。第八条 对市*各委、办、局、各县(市)、区*及所属各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属于处理不当的,市监察局有权变更。第九条 报送市审批的,须报请示、处理意见、受处分人的检讨、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其中:报送市*审批的,各报一式二十五份;报送市监察局审批的,各报一式十份,同时报送卷宗材料。报送市备案的,须报处分意见、本人检讨、本人对处分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各一式三份。报送市审批备案的案件材料,均由监察部门呈报。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县(市)、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审批权限,并报市*备案。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