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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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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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2 14:54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一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团召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的*团召集。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半个月前,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举行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视察。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知本级*、人民*、人民*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及大会各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提出列席人员范围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上一次会议*团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通知乡*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本次会议*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议程、日程草案;
(四)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1人,副团长1至3人。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可以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各委员会名单、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各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预备会议之前,须经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各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团。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团会议的各项决定,须由*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团第一次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推选*团常务*若干人,确定*团成员分别担任各次大会全体会议执行*的分组名单,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团常务*召集并主持本级大会*团会议。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团设常务*。上一次代表大会*团常务*主持选举本次大会*团。本次大会*团推举*团常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团常务*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因故出缺,由*团在其成员中另行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