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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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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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7 21:18
人民*的工作职责是:
1、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国家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
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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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7 21:19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市城郊人民*Yj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厄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I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1996]第20号《三亚市人民*关于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范围重新界定的一央定》,对本市*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机关的立案活.功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凌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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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27 21:20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能: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和监所派出*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