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4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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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4:27
从法律上来讲,当然是高空抛物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了,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先及时报警处理,固定证据材料,再谈其他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4:27
基于侵权关系找侵权24楼业主赔偿;基于保险关系找保险公司赔偿找保险公司赔偿则赔偿之保险公司有追索权同时能声明放弃对业主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小于实际损失仍请求业主赔偿。
业主赔偿请求对象则赔偿数额侵权所造成损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对象保险合同准。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恢复原状既车新当把坏换新。
扩展资料:
具体法条:《民法通则》第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设施及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
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
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