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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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02 22:39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犯罪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的,其最长期限是十二个月,到期的,会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6:56
醉驾取保候审 一般四个月左右会判刑;依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审查 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逮捕、侦查: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 *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第一百六十四条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员和*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