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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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2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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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17:4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和人工栽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出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采集实行采集证制度。第五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资源实行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支持投资甘草和麻黄草的人工种植和围栏护育。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甘草和麻黄草主要分布地区要编制甘草和麻黄草资源保护和建设规划。甘草和麻黄草资源保护和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经本级*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批准。
农业部负责编制全国甘草和麻黄草保护和建设规划,并报*批准。第七条 保护和建设规划要明确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保护和建设计划,分布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集量,限采轮采措施等,确定禁采区、封育区、采集区和建设区。
在禁采区内严禁一切采集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集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制定的甘草和麻黄草保护和建设规划,逐级上报下一年度采集计划,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一月底前将采集计划报农业部。
农业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年度采集计划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采集计划下达各地。第九条 采集计划应当包括采集甘草、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当年适宜采集量、计划采集量及保障措施。第三章 采集证的发放与管理第十条 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第十一条 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第十二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采集地年度采集计划颁发采集证。第十三条 采集证、采集审批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采集证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集数量、采集地点、采集时间和采集方式。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第四章 采集第十五条 采集活动应当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行政区域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禁止非法进入他人享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草原上采集甘草和麻黄草。
有边界纠纷的地区按禁采区处理。第十六条 省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禁采期,并报农业部备案。禁采期内严禁一切采集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领取采集证者进行必要的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采集技术培训。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采集证后,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采集工具和方法进行采集。禁止无证采集和违规采集。第十九条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要本着"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原则,作好更新复壮工作。第二十条 采集甘草、麻黄草时,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采集甘草时,必须按自然土层随挖随填。
采集麻黄草必须保证其根部无损毁,不影响其再生。严禁连根采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甘草和麻黄草分布地区的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甘草和麻黄草保护管理责任制度。第二十二条 落实草原承包责任制时,要把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利用、建设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并明确保护甘草和麻黄草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