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03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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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7 17:53
夫妻忠诚义务,是指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有义务对对方保持忠贞,不得出轨,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如果夫妻一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即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对忠诚义务的违反。
夫妻婚外性行为,从古至今从未断绝,它始终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游走。在道德上,出轨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受到谴责;在法律上,它是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方的不忠行为,不但构成对配偶权利的侵犯,还对家庭关系的破坏不言而喻。多少人因为不忠行为而妻离子散,甚至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因此,不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对不忠行为予以否定。
随着性自由观念越来越开放,由夫妻婚外性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不容回避。夫妻一方出轨,婚姻关系因此而破裂,出轨者的权利会因此遭受哪些不利影响?另一方享有哪些权利?
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生子,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常见的问题是,妻子出轨怀上别人的孩子,丈夫不知情而抚养,妻子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出轨对象,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丈夫是否有权向出轨对象发起诉讼,主张赔偿?如果起诉妻子,可以从主张那些赔偿?这些问题都显得尤为棘手。
一、基本案情张某与苟某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2001年结婚。2003年,苟某生有一女张三;2010年生有一子张四。2011年10月,张某与苟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长女张三,由男方张某抚养。次子张四,女方苟某抚养。双方不付给子女抚养费,双方有教育,探望的权利。
张某与苟某离婚后,双方因子女探望及房产分配等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张某发现苟某与张四均有两个有效身份证件,故向*举报,警方接受指令调查处理该举报。后警方经过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朱某、苟某是张三、张四的生物学父、母亲。换言之,张某不是张三和张四的生父。
原来,在2001年左右,张某介绍苟某到朱某公司工作。苟某和朱某两人认识后,长期出轨朱某,故而怀上并生下了朱某的两个孩子。
张某不知情,于是抚养孩子多年。离婚后,不知情的张三也继续抚养苟某和朱某的女儿张三多年,直至2019年才知道*。
二、张某维权张某对苟某和朱某,向*发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3年日至2018年张三的抚养费75万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张四的抚养费5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
三、*判决*判决:
1、被告苟某、朱某共同给付原告张某对张三的抚养费共计150000元;
2、被告苟某、朱某共同给付原告张某对张四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
3、被告苟某和朱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0000元。
四、法律分析*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苟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朱某生育一子一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且苟某并未将实情如实告知张某,直至双方离婚后近十年,张某才得知张三、张四均非其同苟某所生育子女。苟某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的个人感情,给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不仅违反公序良俗,亦属法律所明确禁止。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对于因苟某过错给张某造成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损失,苟某、朱某理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要求朱某、苟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朱某和苟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应予抚慰。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综合考量苟某行为的过错、造成的后果、侵害持续的时间及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苟某和朱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