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释一下康德的“自在之物”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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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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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3:15
其实我们比较好理解。现象就是已经通过大脑加工过的意识表象,而自在之物呢就是没有加工过的,但是正因为大脑只能看到它自己加工过的,而不能看到它没加工过的,所以自在之物本身呢就是不可认识的。但是我们人又可以知道,必定有一个外物作用于我们的感官,从而引发感性认识。所以物自体必须有,但又不可知。
但是既然不可知,又如何知道必定有一个物自体呢?
首先要澄清物自体只具有刺激作用,它本身不能产生表象杂多,它只刺激感官,从而使感官产生表象杂多。所以它与认识的最初对象——杂多——是无直接联系的,甚至可以说,因为杂多是感性产生的,与物自体虽然隔了一层,却已是本质区别。
唯物论通常认为认识对象就是物本身,这些对象能够反映到意识中来。但康德不这么认为,康德坚持我们的感觉与物自体(物本身)没有符合的关系,他举例说“正如同说红的感觉同在我之内引起这种感觉的银朱的特性相似一样”,换言之,他只认为红是人所看到的红,而不是物自体本身的属性。
总而言之,康德认为意识的对象首先就是意识本身,而不是意识之外的某个原型,虽然我们必须假设有那么一个刺激物。
但是,我还是没有回答为什么既然不可知又必须去假设?我们能够对不可知的东西进行它必须存在的假设么?
这个问题我回答不了,你可以看看现代西方哲学的哲学家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而且物自体不仅与现象相对,意指现象的感性源头。而且也指统觉,统觉本身何以具有这些能力本身也不可知。同时上帝、灵魂、来世的理念都是物自体。
而且康德的物自体还有个矛盾,按康德的意思,因果范畴只能作用于现象,但是我们说物自体的假设之成立本身也是通过因果推理出来的,但是康德说运用于现象的范畴是不能作用于物自体的。那么这就是一个矛盾,既然物自体是因果推理出来的,又说因果不能运用于物自体,这本身就是个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