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房时,业主应注意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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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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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2-07-23 08:11
1、不要在供暖季刷墙
2、安装墙上用品注意避开电线
3、暖气的安装位置
4、墙上多留插座
5、洗漱空间要尽量大
6、低楼层选用亮色系
1.
不要在供暖季刷墙 供暖季刷墙很容易导致墙面因受热膨胀而产生裂缝,这种裂缝即使是后期修复也是治标不治本,很容易在原处再次裂开。
2.
安装墙上用品注意避开电线 有的装修工人在墙上打钉时,没有避开电线,导致钉在墙上的物品带电,产生安全隐患。
3.
暖气的安装位置 暖气在安装前,要充分考虑到日后家具的摆放情况,不要产生冲突。比如有人想在窗边放张床,可是那里偏偏有个暖气,那就是一件十分尴尬的事情了。
4.
墙上多留插座 家里用电的设备很多,应该多留几个插座,否则就会出现插线板摆满地的状况。最好提前考虑好大型电器(如冰箱、洗衣机、电热水器)的摆放位置,在这些地方的墙上设置上插座,家里会整洁很多。
5.
洗漱空间要尽量大 一个家庭中,离不开洗洗涮涮。经验证明,不论房屋面积多么小,这些空间都应该留得足够大,这样才能保证生活品质。所以,请尽量选购容量足够大的电热水器、洗脸池、洗菜池等,最好能把洗浴空间也开辟得大一些。这样,你的生活才会更加舒适。
6.
低楼层选用亮色系 如果是住在楼房的低楼层,那么因为采光会相对较弱,所以装修风格最好采用以白色为主的亮色系,这样会显得家里亮堂一些。最好不要片面追求低调奢华而选用深沉的颜色。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3 05:35
收房时注意
1、各种收房资料要齐备
业主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
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
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
同时,业主要查看房屋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出入。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业主就应该拒绝收房。
2、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
一定要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收房时的验收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专家提醒,要在交房承诺中约定解决的时间和责任,最后,向开发商索取单独的“二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3、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
一些小区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专家建议,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签收房手续。”如当初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则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验房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4、未收房不应提前缴费
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前,会要求业主先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专家提醒,业主可拒绝这项要求。根据规定,业主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
扩展资料:
若开发公司不出示或出示不全,业主有完全的理由拒绝收房。
如果业主严格要求开发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就可以避免开发公司强制业主收房的被动局面,将收房的主动权牢牢地抓在自己的手中,并且书面告知开发公司,待开发公司可以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再行书面通知办理房屋交接。
在给开发公司书面通知中,应明确说明以下几点:
(1)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开发公司不出示或出示不全证明文件,因此业主拒绝收房;
(2)告知开发公司,待开发公司可以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应的证明文件再行书面通知办理房屋交接;
(3)声明再次书面通知业主交房前,所有与入住有关的费用一律与业主无关;
(4)再次书面通知业主交房前,交房前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开发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条款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房高峰期 验收不合格业主有权拒绝收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3 07:10
交房注意事项:
1、地面是否平整
地面平整度往往是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别小看平整度的问题,同一个房间可能会有3厘米的高低差,如果是自己找平,得花费多少水泥、砂石,还要浪费房屋高度,真是亏大了。
2、地漏排水是否通畅
建房的时候,许多水泥块、砂石容易掉入地漏排水管,造成严重的堵塞情况,等入住后发现就麻烦了。我们只需要用随身带的小水桶,倒入一桶水看水流速度就能判断是否存在堵塞。
一般处理堵塞问题需要从楼下邻居家打开排水管的检修口清理泥沙,如果楼下邻居已经装修好,将下水管彻底包死,那么协调起来就很困难了,就算补偿楼下重新封闭下水管的费用,邻居也未必肯干。
3、卫生间下水管是否安装防火圈
这种防火圈其实大家都没听过,但是作用可不小。防火圈是安装在下水管顶部的,万一楼下的邻居家发生火灾,火有可能会顺着下水管往上蔓延,这时候防火圈受热会自动膨胀将下水管挤压断裂,彻底封死火势蔓延的通道。这种防火圈,关键时刻能发挥关键作用,一定不要忽视哦。
4、做好防水实验
一般开发商会做一次防水,我们要做的是检验开放商防水的质量。有经验的人会将卫生间的下水管堵住,然后放一定高度的水,封闭3天以上,通过水位是否下降来检验防水的质量。
5、门窗是否正常使用
一般开发商安装的铝合金窗户质量较差,而且存在不少问题,一定要仔细查看。主要检查窗户的密闭性,密封条是重点。还有窗户能否正常开合。
6、新房面积与合同是否一致
一般请了装修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师会上门量房,这时候正好检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开发商承诺的得房率是否一致,一般在3%以内属于正常,如果超出3%范围,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补偿。
扩展资料
交房指的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将符合约定交付条件的住宅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3 09:35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
除了要交购房费和房产证费之外,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其他费用,一般只是代收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是必须交的,现在基本是属于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之一,可以列入房产证的费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