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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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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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2 19:2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本管理, 降低成本耗费, 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 包括工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 控制、 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第四条 企业在成本管理中, 必须遵守财经法律、 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第五条 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第六条 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 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三、 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 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 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 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 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 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 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九、 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 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十一、 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 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 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
三、 本条例第七条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 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
二、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第十条 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
一、 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 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
三、 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
四、 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第十一条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
一、 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
二、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
三、 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 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