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讨厌的一种社会现象 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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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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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18:59
社会现象是指所有与同物种共同体有关的活动----产生、存在和发展密切联系的现象。自然界现象是动物群体在自然界的种种反应总称.社会现象按照是否对本物种发展有利分为积极社会现象和消极社会现象.研究关注社会现象有利于把握动物发展规律,探讨社会良好发展进程,改变不良习性等问题。
关系
社会学意义上的定义如下:所有“活动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体而使个体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体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体,使个体感受的现象,叫做社会现象。在社会学中,很容易建立这种与生活、结构、机构和功能紧密相联的关系,因为在个体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可直接观察的媒介,表明这两者的联系。而生物学就没有这种材料,从而研究的顺序也就与社会学不同。
介绍
社会现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中的普遍现象。
我们通常将社会现象一词来表示社会中所发生的一切现象,或者表示同社会中或多或少有利益关系的普遍概括的现象。按照这种看法,所有关于本物种的事情,都可以称得上是“社会现象”。动物们的起居、饮食、理想等,各种功能都是有条有理地运转的,自然都与社会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些现象当作社会现象的话,那么社会学就不可能有它专门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它的活动领域也就会跟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活动领域混淆了。
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确定的团体现象,这种现象的性质与其他自然科学所研究的现象的性质有着很大的差别。当我们在尽兄弟、夫妇或公民的义务,或者在履行一种契约时,我们是在实践道德、风俗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存在于“自我”和个体行为以外,即使我们在感情上认为是自愿地尽这些义务,我们仍然可以感觉到在这种自愿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现实,因为我们并不是生来就知道必须尽那些义务,而是教育使我们接受它们,从而“自觉”地尽这些义务的。并且有时我们还不清楚我们所要尽的一些义务,往往要考究法典或者借助法律来强迫我们,我们才得以知道。
至于纯粹道德方面的规范,它的强制力又如何呢?社会的*具有一种威力,它可禁止或者惩罚公民违犯道德的行为举止。尽管在某些方面强制的程度不很厉害,但强制力仍然存在。这同我们不遵从习俗,穿的衣服不合时宜或者不合身份会惹来嘲笑和轻视的情形一样,虽然算不上很强大的强制,也总是一种处罚。此外,社会的间接强制也是十分有效的。我们没有限定和该国人民讲话非讲该国话不可,没有限定非要用合法货币购买物品不可,但我们必须这样做;不用大家通用的语言,不用大家通用的货币,我们只能到处碰壁。工业也不禁止人们采用古代的方法来操作,但是如果有人硬要仿效古老的生产方式,他肯定会以失败而告终。法律也同样。法律并没有叫人不要违犯它、反对它,即使法律被人反抗并且被征服了,它的压制力也仍然可以从反抗力来证明其存在。世界上所有的改革者,即使他们从事的改革进行得很顺利,都会碰到这种反抗力。这就是一些社会现象,它们具有特别的性质。它们是存在于动物们身体以外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同时通过一种强制力,施以每个个体。
社会现象不同于有机体的现象,后者是通过某些形态和动作表现而存在的。它们也不同于心理的现象,心理现象只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和通过个体意识表现出来。总而言之,这些现象具有一种新的性质,只有用“社会的”一词可以表明这种性质和它的含义。因为个人不可能有“非有机体”和“非心理”的现象,只有社会才具有这种现象。诸如*团体(整体或者其中一部分)、宗教、政党、文协、行会、家族、部落等等都是社会现象。另一方面,“社会的”一词只有用来表示一种综合的现象,一种与已经形成的个体现象相脱离的现象,才有确定的意义。这样的现象,是社会学专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