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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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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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5 11:10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闲置土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通过转让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本规定处置。
前款第四项所称竣工是指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工程竣工报告》等法定竣工验收文件。第三条 县级以上*组织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处置以及土地闲置费核定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工作。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或者*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但出让人和受让人已经签订交地确认文件、确认土地具备开发条件的不视为*原因;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动工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需要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属于*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由市、县、自治县*或者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部门书面确认。第五条 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置,但因*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除外: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满两年不动工开发的,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
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
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
同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两种及以上闲置土地情形的,从重适用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现值应当以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出的基准地价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