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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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8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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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14:2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房产权属、使用、买卖、租赁、交换、转让及其他行为引起的房产纠纷,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和郊区、湾里区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对县、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必须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房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争议的问题有进行陈述和辩论以及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权利;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义务。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延付和拒付租金的一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侵权人愿意承担责任的除外。第二章 管辖第八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东湖、西湖、青云谱区范围内的和跨县、区的以及涉外的房产纠纷案件。
县和郊区、湾里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区范围内的房产纠纷案件。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县、区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市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以报请市仲裁委员会决定。第十条 下列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单位内部的;
(二)分家析产的;
(三)涉及继承的;
(四)人民*已经受理或审结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组织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员由同级*批准。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群众信任、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委员会对兼职仲裁员应当发给证书。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重大、疑难案件,由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可由仲裁员一人独任仲裁。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员对受理的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如发现仲裁庭组*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十六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四章 程序第十七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双方自愿或有书面协议。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证据或证人姓名、住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住所。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