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参加青岛足球城市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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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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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21:57
2010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是由青岛市业余足球队参加的除青岛城市联赛外,市内最高水平的足球业余联赛,简称青岛城市乙级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第二条 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由青岛市足球协会主办,由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依照《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参赛保证金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足球队可以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
一、拥有一支达到城市乙级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二、必须于赛前签订参赛承诺书。
第五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
二、非2010年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队员、非2010年度在青岛足协注册的青岛城市联赛队员。
第六条 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
二、报名运动员最多为30名(禁止外籍运动员报名),所有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35号(报名应按照实际人数从1号连续排列),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未完成转会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第七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主教练员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二、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在第二循环比赛开始前可以补报或更换,补报或更换后运动员不得超过30名,同时累计报名的运动员不得超过35人。
三、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紧接使用过的最大号码之后连续排列。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符合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交纳联赛保证金
一、俱乐部在报名参加青岛城市乙级联赛的同时,须交纳联赛保证金3千元,用以承担本球队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补偿金额不受此保证金数额*。
二、保证金不得拖欠,未按期交纳保证金的球队,不能获得城市乙级联赛参赛资格。
三、每轮联赛后,受过经济处罚的球队必须按时交纳罚款。
四、全年联赛结束后,参赛保证金返还相关球队。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九条 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一、城市乙级联赛以赛会制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二、城市乙级联赛的竞赛日程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制定。
三、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四、任何名义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城市乙级联赛的赛程。
第十条 城市乙级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城市乙级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乙级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城市乙级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或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另:如涉及联赛冠军时,1至3项均相等的球队以附加赛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城市乙级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冠军奖杯。
(二)第二名、第三名的球队各获得奖牌一枚。
二、公平竞赛奖励:在城市乙级联赛中,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赛队”奖。
三、裁判员奖励:评选两名优秀裁判员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升级
取得2010年城市乙级联赛前两名的球队获得城市联赛的候补资格,如审核达到城市联赛俱乐部标准,参加2011年青岛城市联赛。如未能达到城市联赛俱乐部标准,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三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青岛市足球协会制定的《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执行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制定的城市乙级联赛文件和根据城市乙级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具体规定:
(一)城市乙级联赛实行检查《参赛资格证》制度,每场比赛之前,对所有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
(二)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5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
(三)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并配带护腿板(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守门员上衣、短裤、球袜)并经裁判员认可,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
(四)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贴号、不得重复;球衣与球裤号码不统一者不允许参加比赛;比赛服装号码不清者不允许参加比赛;
(五)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六)若比赛开始时一队只有9名队员参加比赛,另两名后来的队员不允许参加比赛,只能占用替补队员名额更换,全场比赛该队只能以9名队员完成。
(七)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在停赛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比赛弃权或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对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因球队弃权或罢赛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该部队联赛保证金中低偿,如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没收该队全部联赛保证金。
(五)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向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十五条 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一、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一)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2、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3、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二)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1、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2、比赛监督报告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根据有关报告向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十六条 比赛时间
一、城市乙级联赛的比赛开球时间,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确定,并在城市乙级联赛秩序册中公布。
二、任何球队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一个月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提书面出申请,经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七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派遣,代表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由青岛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城市乙级联赛工作,必须遵守青岛市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城市乙级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城市乙级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青岛市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城市乙级联赛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城市乙级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城市乙级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交通、津贴费用;
三、其他可能的费用;
四、比赛场地的租赁费用。
第九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赛区经费
一、城市乙级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支付。
二、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不接受球队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球队索取其他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城市乙级联赛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