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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怎么挂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18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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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53

题中对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做出如此的会计处理,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核算该进项税额的会计科目确实属使用错误。恰当的做法应当为:

1。购进存货等时:
借:原材料 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尚未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等

2。月末结转已认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尚未认证进项税额)

3。月末结转未获认证通过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尚未认证进项税额)

4。月末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无需会计处理,仍旧在“应交税金——应交*(尚未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中反映。

这样的处理,可以对进项税额区分核算已获认证和尚未认证两部分,使会计记录与纳税申报表更好的核对相符。但是,需要注意,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由于取得了*专用*,从正常角度来说,即形成了纳税人抵减其税务负债的应收的税务债权,只是尚未得到债务人(税务机关)的偿还确认而已,因此,还是以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为宜,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相信,在年末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将会建议调整该科目余额。

其实,如果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扎实的话,完全可以不使用上述的会计处理,而是在购货等取得*专用*时,直接将可以申报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中,对于纳税申报表与会计记录之间的差异,通过调节的方法可以达到一致相符。

另外,对于题中使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原因,估计可能是受税制改革初期对于期初待扣税额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该会计处理不适用待认证进项税额,所以,不应比照办理。

关于补充问题。

“尚未认证进项税额”与你说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回事。只是叫法不一而已。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该科目从会计上说,应当计入“应交税金”科目,而非“待摊费用”。原因可见上文。

至于地方规定。从*职能部门的职能来看,财政部门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税务部门并非会计主管部门。从目前现状来看,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两者之间出现正常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但某些地方税务机关出于习惯性思维,仍存在越权规定纳税人按照税务规定进行帐务核算的情况,从严格法律上说,纳税人只要按章纳税,对税务机关的越权帐务核算规定,完全可以不予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而言,只要纳税人能够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做出准确计算、合理解释的话,税务机关均可予以认可。

如果纳税人(一般多为中小企业)不能够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做出准确计算、合理解释的话,除了加强业务学习,规范核算之外,出于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现状,建议还是先按照税务机关的核算规定进行核算,避免出现一些税务损失。

另外,强调的是,会计核算工作并非是为税务机关一家服务的。依法纳税毫无疑问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也是每个会计主体的法定义务。遵从会计法及相关会计法规,并不意味着要违反税法规定,而税法规定从法律上说并不包含了会计核算的全部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并非要求唯税法至上,守法经营才是首要的!

关于补充问题二。

1.关于“守法经营”问题。

首先,对于补充问题中所说到的某些情况,表示理解和同情。确实,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守法经营是错误的。从你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你公司的某些方面在守法上并非是没有瑕疵的(请不要介意)。由于这个问题与你原问题无关,这里不再展开叙述,如果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另外设定一个问题,来进行一些交流探讨。

2.关于“税法至上”问题。

会计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十分广泛的,税务机关在税收上代表国家只是这些服务对象中的之一而已。我国在原先的制度安排中,财政(含会计)与税务本为一家,统称财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与税务必然地被分设开来,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在这一点上,原先的争论也是非常大的,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但是,实践却证明了,由于会计与税务各自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必须分离,而且这种分离是有益的。纳税调整、营业额的确定、进项税额的抵扣等等问题,都说明了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是一种协调下的各自独立的体系。

所谓的“不唯税务”,并不是要重财政而轻税务,这是两个决然相反的极端。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是国家两个重要的职能部门,两者在基层会计工作中确确实实的存在着大量的协调工作,一般情况下,财政和税务之间不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和规定的。有关的会计规定中考虑了税法的要求,而有关的税法制订执行上也考虑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之所以提出会计工作不应当唯税法至上这一说法,只是针对将会计工作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附属品的倾向,决不是说会计工作不需要考虑税法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正文中就不会列示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问题了,可以这样说,这些问题的提出与解决,本身就说明了会计工作是需要为税务服务的。

3.关于正文表述观点的问题。

从原提问中可以看出,你对企业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存在疑问。因此,为你做出回答,认为还是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为宜,这才是正文所要表述的主要观点。至于对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认证与否分开核算,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会计工作状况(参见上文)。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正确地核算*(健全的内控制度下是能够做到的)的话,完全可以不用分开核算,税务机关不会因此而为难纳税人的(原因在于:*征管体系在申报纳税上,相关的报表、凭证本身就能够承担准确核算*的任务)。

当然,还是那句话,如果纳税人本身的内控水平存在缺陷的话,暂按税务机关的“帐务处理规定”未尝不可,但如果遇到对外公开筹资等情况时,某些不确当的会计处理可能会被调整。

题外话,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能保持良好的关系的话(如补充问题中意思),那么,是否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会导致这种关系的本质变化吧。你说呢?^_^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54

因为*收到了,款项支付了,但税额还没认证抵扣,就先挂在“待摊费用”了,这是自身未认证引起的;
还有另一种情况,进口*票认证了,可是由于海关信息传递延迟原因,导致国税收到认证信息,但跟海关比对不上,国税暂时不予以抵扣,自动留抵下个月,此时进项税额挂在“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额”;
自身未抵扣的,隔月进行认证即可;国税暂不予以抵扣的,只要国税与海关比对通过,国税系统会自动认证,自身无需再次认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54

我是福建的,是有相关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对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相关文件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或购过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货物入库以后才可以进行抵扣,没有进仓的货物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做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货款支付或开出商行汇票后才可以进行抵扣,否则也不能做为当期的进项岸罱�械挚邸?
(以上并非文件原文,原文本人现在查不到,本人根据文件规定的意思用自已的语言组织)

按文件规定,就是说没有进仓的货物或没有付款的货物都不能做为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也就是说不能填写进当期*纳税申报表的第10栏“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或购进货物所发生的运输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核算。

这样一来,“应交税金——应交*”明细账户的“进项税额”栏及账户余额就会与*纳税申报表不相符的账表不符情况。

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不影响会计计算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及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增加、减少、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据以此,为了使账表相符,一般纳税人可以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也有的设置“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科目核算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货物在没有入库时的进项税额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没有付款时的进项税额
。经过这样的账务处理后,账表就可以相符了。

但全国有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对*的征收采用税负的办法,也就是按销售额的固定比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是违反了税法规定的。在这样的计税方式下,企业如果达不到税负,就算是货物已经入库或货款已经支付,进项税额也不能做为当期的抵扣,同样造成,“应交税金——应交*”明细账户的“进项税额”栏及账户余额就会与*纳税申报表不相符的账表不符情况。

于是,在实践工作中,有个别的地方的税务部门要求: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一律先通过“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然后根据实际抵扣的税额转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
贷:待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行认证税额和抵扣税额相一致的地方,“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的余额就表示还没有认证的增票的税额。

楼主在问其他会计人员时,他们给你这样的回答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你只要按以前人员的做法处理就不会有错。

一个会计人员不仅要了解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也要了解当地税务机关的本土规定,不要死死的认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免在实际工作中给自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因地制宜。
回答者:真命乞丐 - 助理 * 1-2 11:29

补充说明:

泉州那地方土*太多,税务局没有对一家企业按税法征过税,全部实行内控,账做得再好,没关系也不行。在这种情况下,一线专管员的压力也很大,经常报税的人员就常听专管员报怨说:“什么时候才能正规点。”

对于你公司的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在泉州更有现实),上海某商贸公司在泉州的独立分公司也不得不接受这种现实。

我们做为一名会计人员,在无耐的现实面前,适可的接受现实,但也不可以没有原则,无视会计法规(制度、准则),在实际工作中要学会灵活把度。

相信未来的某一天,中国各个地方都能真正的依法治国,公民依法纳税,*依法征税,这才是理想的社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55

我有试过这样的情况,这情况是在货已入库,进项*去税务局认定时不过关,并且已跨月要退票,这只是一个过渡的科目,以前在出口退税时也会用到这科目,现在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企业,取得的抵扣联经过稽核对比都会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增设的分录是放在“应交税金”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在次月取得扣税凭证时: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贷相关科目
我在广州,对于税务的检查你做的好,怎么查都不怕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5:55

我想楼主本人并不认为白条不可以抵扣是税务局的不对,他(她)本人也是对这点没有异议的。
中国太大了,各个地方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都出现不同的偏差,有的也不是老百姓的原因,确实存在当官的知法犯法的事。民事,刑事好此,税收的事同样也会如此。
楼主题中说的事大家也不要说他怎么不客观,只能说是有点歪理,但不是没有道理,也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有的人所在的地方不一样,就不知道有这种事发生了。我所在的地方就跟楼主说的情况一个样,这个社会要是都像楼上说的那么好就好了。

我以前也是在税务局工作的,情况我很了解,虽说一般纳税人税法规定是查账征收,但我们这地方却都定好的了。
*:按税负,不要少于税负
所得税:定了个“应纳税所得率”(可笑哪来的这个名词),如8%,就是说销售100元,应纳税所得额最少要8元,不可低于8元。

大家说这是查账征收吗?可是税务局却在有关的表格上都写了查账征收,表面上合乎税法了,实际上呢?真是可笑之极。

天堂般般说那些企业不漏税,天真了点,漏税也可以得到“中国知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这些都是可以用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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