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的成人教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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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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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12:59
为了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在民族教育方面实行了许多特殊*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早在1952年,**就做出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以及有关的各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了民族地方教育司,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一级教育委员会、教育厅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一些州、县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专人负责掌管民族教育工作。这样,从*到地方加强了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为办好和发展民族教育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保证民族教育的经费。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当国家经济还处在恢复阶段的时候,就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用来解决民族教育经费问题。同时还明确指出,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经费,更不能以这项补助费代替应该在一般教育事业费是开支的任何费用。尔后,虽然作了一些改进,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并没有受到影响,而且逐年增加。例如,全国教育经费中专拨出来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77年比1978年增加600万元。1980年实行财政*改革,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掌握使用,有关省、自治区依然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例如,有的省、自治区从*财政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作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有的则从*拨给省里用于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3.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早在1951年国家就明确指出,民族教育应当采取适合于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根据这个精神,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1981年,又重申了民族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并且要求有重点地办好了寄宿制学校。1984年,又将这一方针*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举办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外,还应当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80年以来,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和部分省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班,一些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也举办了民族班。1985年以来,在内地举办了*班,或者创办*中学。这些又增加了新的办学形式。
(4.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运用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教学方式。早在50年代国家就规定,各级民族学校的教育计划、教学大纲可以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酌量加以变通或补充。同时还规定,凡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和中学的各科课程必须用本民族语言教学;有独立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全的民族,得按自愿原则,采用汉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教学。在教材方面,允许自编本民族语文教材和少数民族补充教材,并加强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的翻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些*得到恢复和完善,并写进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规定: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文;没有本民族文字而有独立语言的民族,也应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应当切实搞好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课本。《义务教育法》中也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教学”。
5.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实行照顾*。50年代就规定,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在他们报考高等学校或一般中学时,应当“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当他们入学后,还应当“给以适当补习条件”。60年代、70年代还作了一些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例如,高等学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以至降低“录取分数段”。对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实际上,近几年来,有些教杂居地区也采取了降低分数录取的措施。在毕业生分配方面,在60年代就规定,“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应当根据所学专业、民族和籍贯,尽可能分配到本民族地区、民族事务机关或民族学校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申和恢复了这一*。近年来,又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的办法。
除上述五个主要方面外,在学校人员编制和定额、师资培养和培训、专业设置和增减、教材建设和使用、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的待遇方面,也都实行了特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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