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伤死亡能够获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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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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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6:10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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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烈士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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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处)、各局(集团公司):
为保障因工死亡并被批准为*烈士的职工家属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现将有关待遇调整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工因工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由烈士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40个月的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待遇仍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二、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70%的,可按职工本人死亡前上个月正常情况下月实得工资的70%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6:11
打个相关法律部门谘询一下..其实这个要看很多的因素的,首先要看谁的责任是主要的,再次请个好的律师和老板打官司.祝那位死难的兄弟朋友以及家人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