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登记,对于地上房屋是否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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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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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2:26
土地抵押登记,对于地上房屋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要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之一项办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亦依法推定为两者一并抵押,抵押权人对二者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仅土地抵押登记,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直接推定抵押权人对地上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土地抵押登记,地上建筑物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是否对地上建筑物一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换言之,地上建筑物是否在抵押范围之内,答案是肯定的。被申请执行人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部分地上建筑物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故抵押权依法成立且有效。此时,申请执行人基于其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因抵押权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故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全部建筑物均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拍卖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22:26
以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应及于地上建筑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但《物权法》第二百条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