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停止使用 还能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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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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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03:46
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是停止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如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理。*机关采用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措施,应依法审核,严格掌握。
一、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应符合法定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该条款对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二是已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通知;三是拒不参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关键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通知的发送,许多驾驶人由于家庭住址变动、工作单位变动、个人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学习通知的,这种情况不易简单采取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措施,应想法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必须慎之又慎,最大限度的防止出现工作差错,确保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应认真审核把关
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是一项*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应有一套完整、周密的工作程序。一是通过交通违法记分管理系统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确认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已达12分的事实;二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登记的地址或单位,通过邮政部门向机动车驾驶人发送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并按照邮政回执确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收到学习通知;三是确认已收到学习通知拒不参加学习、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四是提出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人员名单,报市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后如何处理应有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公告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但对“停止使用”的时限及公告停止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暂扣,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注销、撤销,但实际上却是停止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如果无限期的停止下去,没有补救措施,显然侵害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机动车驾驶人,通过学习、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具体建议如下: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发布后,机动车驾驶人三个月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其按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参加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的,增加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六个月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其按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超过六个月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通知其按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记满12分的,增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9 03:47
应该需要重新考吧,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交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