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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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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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4:5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集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黔南州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州*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州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设立专门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发挥*监督作用。第五条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第六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第七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节能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县级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组织考核。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节能工作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期更新、维护;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能源(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 州、县(市)、都匀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