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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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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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10:31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明确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部门和人员,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一级*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相关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特点,利用多种传播渠道开展节能宣传,传递绿色发展理念。
公共机构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鼓励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的公益性宣传,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公共机构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活动,主动减少碳排放,营造绿色低碳良好氛围。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和适时调整能源消耗定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督促、指导本级公共机构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第十二条 省*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建设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大数据应用系统,对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