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落户积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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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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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3:08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入户除提交积分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三种其中的一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均作无效证件。发现*,冒用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视情按有关
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积分入户的做法,将积分纳入非苏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相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资格审查条件,暂停对申请人积分小于600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个人积分由相城区积分办提供。
苏州落户条件
1、购房落户,各区设置合理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办理购房落户。
2、人才落户,可以通过学历、社保落户,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大专可以通过社保落户;技能人才根据相应条件落户;
3、积分落户(租房落户),申请积分管理,同时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法律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一)按照毕业生就业*,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二)按照毕业生就业*,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