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6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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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16:47
近日在网上出现了这样一则视频,云南再现导游强制购物,根据游客职业量体裁衣:工薪阶层必须消费3000到8000元,白领阶层必须消费8000到20000元!并威胁:知道你家地址和身份证号码。
这种“旅游+购物”模式这么多年一直有,而且屡禁不止,现在云南旅游购物可以退货了,以前可是想退都找不到人,在内地,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云南、广西,其他有景点的身份多多少少也沾点;更严重的是前些年的港澳特区,什么港澳三日游,珠港澳七日游,你方唱罢我登场,层出不穷,进团之前,导游舌头上像抹了蜜,怎么好听怎么说,一口一个大哥大姐,老乡兄弟,咱们是纯旅游团,只观光不购物,不会让大家多花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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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疫情,旅*业都淡的不能在淡,好不容易缓和了,趁暑假外出旅游,这个恰烂钱的导游是真的迫不及待啊,外出旅游要当心,随身携带录音笔,你拿手机录她可能你的手机都丢了。纯玩都是小团,大团必定有购物。
现在国内旅游有两种团,纯玩团和购物团,这种明显价格偏低,甚至比一些成本价都低的团,就是购物团。无论组团社怎么说,一定只参加纯玩团,不是那种一天200块的纯玩,一定是那种价格一听都能吓唬到你的纯玩。
解决办法只有等相关部门下决心的治理,作为消费者,你能做的只有不去旅游从刘小姐参加的旅游团来看,他们每到一个地方都会被要求购物,也就是说导游可能存在故意把团友带到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虽然《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也作出说明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但从事件中看,刘小姐及大多数团友是不想消费的,所以也不具备协商一致的可能。
其次,旅游是一项消费服务,是受《消费者权益保*》保护的。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也就是说,刘小姐及其他团友报团旅游,在预定的行走路线碰到商店的商品或服务,都有权自行选择买与不买,买谁家的,不买谁家的,而并不是被导游带到了统一的购物地点。消费者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找导游及其所在的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最后,导游如果利用团友的住址和身份证信息实施了所谓的追缴,旅行社或相关个人就涉嫌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将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是提供给旅行社后,获得相应的服务,也作为旅行社暂时管理旅游者的工作之一。假如导游或其它人员利用了该个人信息向旅游者追缴所谓的“补贴费”,就算是导游的个人行为,旅行社作为信息提供者,是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