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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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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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0:08
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所谓典权是指民事主体支付一定价格,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里的一定价格被称为典价;不动产为典物;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
典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用益物权。所谓典权是指民事主体支付一定价格,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里的一定价格被称为典价;不动产为典物;接受典价并暂时放弃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典人;支付价格的一方为典权人。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典权关系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典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占有不以直接占有为限,典权人只要间接占有就可成立典权;双方约定的典权关系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可以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典权存续期间,典物所有权人仍是出典人。
特别提示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0:09
“永佃权”才是正确写法。[yǒng diàn quán]。
永佃权是指;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明代有所发展﹐有永耕﹑长租﹑长耕等名。明代中叶以后﹐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西北﹑华南的部分地区﹐*时范围又有所扩大。 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者牧畜的权利。永佃权制度源远流长,在中外有着各自的发展过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20:09
应为“永佃权”,是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
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在定额地租形态下,地主只是收租,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或因投资改良土地,或因支付“佃价”,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或因集体“霸耕”而获得永佃权。另外,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在地广人稀地区,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也有利于佃农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
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
在永佃制下,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又有田骨田皮、田底田面、大苗小苗、大租小租、大田小田、大卖小卖、大买小买、大业小业、粮田税田、粮田质田等,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清宣统三年(1911)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法》基本沿袭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