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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疑惑:业主有权使用小区公共用地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5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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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9:51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9:51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9:52

背景解读各界对《物权法(草案)》反应积极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买房无忧”栏目将从本期开始,通过对经典物业案例的详细解读,来对读者在现实居住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热点、疑点问题进行探讨。制定《物权法》,要回答3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权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全国*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三审后大《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案例精选:小区空地能否开餐馆王先生新买的房子位于东郊的某住宅小区内。由于该小区位于市郊的新开发区域,小区内入住人口并不多,周边的商业网点尚未建成和完善,小区住户的日常起居很不方便。于是颇有经商头脑的王先生决定在小区内大门附近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简易餐厅,用于早餐外卖。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王先生该空地是小区共用场地,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王先生认为自己是为小区住户提供就餐便利,当然也有使用小区共用场地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律师出马:使用小区公共用地需经业委会同意本期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蔚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空地上搭建餐厅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子以制止是正确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王先生利用小区空地搭建餐厅外卖早餐,确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就餐方便的一面,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也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而且,由于王先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显然,王先生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餐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别提醒:“草案”首次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9:52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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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解读各界对《物权法(草案)》反应积极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买房无忧”栏目将从本期开始,通过对经典物业案例的详细解读,来对读者在现实居住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热点、疑点问题进行探讨。制定《物权法》,要回答3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权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全国*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三审后大《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案例精选:小区空地能否开餐馆王先生新买的房子位于东郊的某住宅小区内。由于该小区位于市郊的新开发区域,小区内入住人口并不多,周边的商业网点尚未建成和完善,小区住户的日常起居很不方便。于是颇有经商头脑的王先生决定在小区内大门附近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简易餐厅,用于早餐外卖。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王先生该空地是小区共用场地,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王先生认为自己是为小区住户提供就餐便利,当然也有使用小区共用场地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律师出马:使用小区公共用地需经业委会同意本期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蔚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空地上搭建餐厅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子以制止是正确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王先生利用小区空地搭建餐厅外卖早餐,确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就餐方便的一面,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也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而且,由于王先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显然,王先生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餐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别提醒:“草案”首次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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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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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解读各界对《物权法(草案)》反应积极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物权法》,“买房无忧”栏目将从本期开始,通过对经典物业案例的详细解读,来对读者在现实居住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热点、疑点问题进行探讨。制定《物权法》,要回答3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权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对如何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当前社会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全国*常委会对此非常谨慎,三审后大《物权法(草案)》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案例精选:小区空地能否开餐馆王先生新买的房子位于东郊的某住宅小区内。由于该小区位于市郊的新开发区域,小区内入住人口并不多,周边的商业网点尚未建成和完善,小区住户的日常起居很不方便。于是颇有经商头脑的王先生决定在小区内大门附近的空地上搭建一个简易餐厅,用于早餐外卖。在施工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王先生该空地是小区共用场地,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利用。王先生认为自己是为小区住户提供就餐便利,当然也有使用小区共用场地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律师出马:使用小区公共用地需经业委会同意本期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周蔚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空地上搭建餐厅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子以制止是正确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王先生利用小区空地搭建餐厅外卖早餐,确有为小区其他住户提供就餐方便的一面,但即使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利用小区公共场地,也应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而且,由于王先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卖早餐是一种经营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显然,王先生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餐厅进行经营活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别提醒:“草案”首次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草案)》中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对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6 09:52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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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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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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