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8-25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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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3:57
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会计将承担连带责任,被停止从事会计工作3年,严重的撤销会计工作资格,终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触及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收入方面的偷税漏税行为
(一)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其表现为: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帐,会计不记帐.
(二)原材料转让、磨帐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帐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三)以"预收帐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帐,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四)制造大型设备的工业企业则把质保金长期挂帐不转记销售收入.
(五)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六)三包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产品"三包"收入是指厂家除向定点维修点支付费用外,还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商家"三包费用"(含配件),保修点及商家挂帐不记收入,配件相当一部分都记入"代保管商品".
(七)废品、边角料收入不记帐.主要是工业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肖、铜肖、铝肖、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液体等.这些收入多为现金收入,是个体经营者收购.纳税人将这些收入存入私人帐户,少数应用在职工福利上,如:食堂补助,极个别用于上缴管理费,多数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企业偷税的情况很严重,实务操作中按照上文进行处理,主要还是看实际情况,大家掌握好一切实务问题均可迎刃而解.大家不要记错了,要注意的是你实务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本网站的老师,千万不要因为不了解正确处理方法而做出错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