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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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5 08:16
*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后,在*开具日期起18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抵扣条件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专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或销售*,货物运输业统一*(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税控系统*专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也可以抵扣。
2、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必须自该专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