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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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2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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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20:03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保养的管理,防止耕地质量下降,不断提高土壤肥力,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保养,是指对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地力的保护和对耕地土壤的人工培肥。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种植农作物以及从事耕地保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耕地使用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做到养分投入和消耗平衡有余。第五条 各级*应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和年度指标,并在农业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耕地保养专项资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养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垦、森工、监狱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耕地保养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下简称耕地使用者)使用耕地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纠正污染和破坏耕地行为。第八条 对耕地保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耕地使用者必须合理使用耕地,因地制宜地采取合理耕作方式。在风蚀、水蚀严重地区,可以实行少耕法或免耕法;在水分不足、土质粘重的旱作地区,推广深耕法;在坡地丘陵地区可以采用带状深层松土、沿等高线开犁沟、修蓄水池以及提高作物覆盖率等办法防止水土流失。具体耕地方式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加强有利于耕地保养的耕作制度研究,各级*应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条 村、屯、场、队应加强农田防护林的养护,并有计划地进行更新,逐步实行方田林网化。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林木胁地。第十一条 耕地使用者必须采取合理的耕地暄措施,对所使用耕地每三年深松一遍。未按照规定深松或无力深松的,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统一组织深松,其费用由耕地使用者承担。
推广秋季深施肥、翻整耕地制度,做到耕翻、耙地、*作业一次完成,提高土壤蓄水保肥能力。第十二条 耕地使用者应采取合理的施肥方法,按测土配方施用化肥、微生物肥、作物专用肥等新型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测土配方施肥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
省*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应在化肥分配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化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测土配方试验示范用肥。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加强测土--配方--加工--供肥--服务一条龙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服务。第十三条 推广使用的新型肥料及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未经批准,不准推广使用。第十四条 耕地使用者应按规定施用有机肥料。每年每亩耕地施用有机肥的数量和质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各级*应采取有利于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措施,鼓励耕地使用者积造、使用有机肥。第十五条 耕地使用者可以开发利用养畜积肥,秸杆沤制造肥,城市粪便和无害生活垃圾,绿肥作物,河泥、塘泥等有机肥源。
提倡农物作秸杆、根茬还田。
城镇*应制定鼓励农民进城积肥的优惠*,免收有关费用。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积造有机肥组织或队伍。各级*应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有机肥源加工生产成品有机肥料,实行工厂化生产、商品化经营、社会服务。
农业劳动者应做到户有厕所、贮灰仓,畜有圈舍。第十七条 向耕地提供的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禁止使用严重损耗土壤潜在肥力和破坏土壤结构的化学、生物肥料。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第十八条 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剧毒农药,*使用长残留除草剂,防止对耕地造成危害。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