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1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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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28
2020年7月,一则“女商人被带至宾馆看守23天”的新闻报道引发网友关注。据称,河北一家民营企业董事长彭江华因投资修建滦南县公路卷入一场诉讼中,涉嫌职务侵占。但检方并没有批准对其进行拘禁或逮捕,而滦南县公安局竟采取强制措施对彭江华指定居所进行看守拘禁,“最初被关在看守所,后来转到一个宾馆,每天24小时有人轮班看守”,这是彭江华告诉律师的话。
彭江华被解除监视居住后立即提出控告,当地检察院也依法进行审理。就此案来说,彭江华不符合逮捕条件,意思就是不能对她进行关押看守,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其进行居所监视,除非没有固定住处,才会进行指定居所看守,然而彭江华显然不是没有固定居所的人。所以以上来说,没有理由或证据能够对彭江华实施监视居住的,因此彭江华在这属于被侵犯权益的受害公民。
我国本就是一个注重法律,讲究证据的国家,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嫌疑犯确实犯罪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嫌犯实行强制措施或是屈打成招,因为此时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拥有平等合法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不然就是违法行为。这一点相信执法人员都很清楚,因此对于嫌犯有再多的怀疑,在拿出证据之前,不得损害他作为中国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是触犯法律,要接受应有的惩罚。
此案中彭江华的人身自由权被侵害,所以她有权提起控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她作为中国公民能够为保护自己做到的事情,也提醒我们每个人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不做违背法律之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26
这名女商人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董事长,之前在河北滦南县投资了一项公路建设项目,但是却因为这项投资卷进了一场职务侵占的诉讼,当时检方并没有批准逮捕,然而滦南县公安局却因为职务侵占的立案在2020年6月份将该名女商人关押在了看守所,然后又转到一个宾馆,并对其进行全天24小时的轮班看守。
一般只有两种情况才会采取这种监视居住的强制管制行为,一就是满足逮捕条件却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羁押的情况;另一种是满足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情况,而该名女商人当时显然都不符合这两种情况,所以很明显,滦南县公安局当时的强制错失是不合理也不得当的,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女商人是在宾馆被进行强制监视而不是在自己的住所,因为一般法律规定的是只有没有固定住所的人才会考虑在宾馆被执行强制监视,所以不管从哪方面来说,该女商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犯。
2020年7月份,滦南县公安局称其6月份实施的采取强制监视错失属不当行为,出具了予以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至此,该名董事长已在宾馆被连续监视了23天。解除监视后,该女商人立刻向唐山市检察院控告,认为滦南县公安局错失不当,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权益,要求追责。检察院也受理了此项控告,相信会在不久给出一个合理的评判。
人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没有违规违法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管你是国家机关还是政府机构,即使有这方面的相关权利,也不应该借着各种理由或者说辞滥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毕竟政府部门是帮人民维护权益而不是相反侵害权益的,还希望有关部门能正视问题本身,给该名女商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应有的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22
这位女商人因为涉职位侵占被立案,最先是关押在看守所,但是当地公安局最后把她转到宾馆由人看管。在宾馆被看管23天,完全是当地公安局采取不当措施造成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23
女商人是一名民营企业的老板,原因是在某地投资修建公路引来了麻烦,然后因涉职务侵占被立案,但是检方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 ,公安局就变更强制措施为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才会长达23天之久。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22:28
因为商人触犯了法律,但是检方不予批捕,所以就指定了场所让她居住,每天24小时都有人看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