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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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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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9 08: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防动员应当坚持平战结合,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保障平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急时应对突发情况,战时支援军事行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协调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国防动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任务。县级以上地方*、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乡(镇)*、*事处在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和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由综合办事机构和专业办事机构组成,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有关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装动员、*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战备动员、人民防空动员、装备科技动员、信息动员、支前动员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
(四)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
(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七)接受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并完成部署的各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一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地方*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本级*和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时,应当围绕动员任务,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本地区国防潜力相适应,与其他各类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相衔接。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因形势、任务、潜力、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国防动员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项演练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演练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时机进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