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分包问题——钢结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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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15:43
这栋楼本身是钢结构的,所以肯定不允许钢结构作为专业分包!国家明文规定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砌体分包都无所谓,钢结构肯定属于主体工程。你现在只要一个办法,将专业分包改为劳务分包,让总包单位重新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个劳务分包合同。这样就一切搞定了,否则验收肯定会有问题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17:01
钢结构主体工程分包处理办法,钢结构工程作为主体结构,安装不能分包,制作可以分包。 建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主体结构可以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和分包在法律上的区别很大: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分包是建设工程法律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内部承包并不是专属与建筑法的概念,在《建筑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有关规定。
(二)两者对资质的要求不同。分包行为受到建筑法律的严格规制,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内部行为,无涉资质问题。
(三)两者的价款性质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得到的价款是工程款;而在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费,并非工程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18:36
首先表明我的身份:本科毕业8年,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中级工程师,央企工作多年。我应该可以你的问题:
1.可以明确回答你,这样竣工验收没有影响,以主体施工单位为主,专业分包单位为辅,完全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2.竣工验收前,准备好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相关材料,具体为双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双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并且竣工验收,需要双方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场。
3.其它都是正常的竣工验收流程走,准备好相关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分现场组和内业组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主持与组织,其他各个参建单位进行参与。
!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20:27
1) 首先确认总包是否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X级资质,资质壹级或贰级取决于钢结构楼面积大小,总包在施工入场时办好备案手续就没有问题(钢结构分包可以没有相应资质);
2) 如果总包没有钢结构资质,钢结构分包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可以,但要想办法补齐备案手续;
3) 前两步做到一点,就不会影响验收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22:35
你们的做法就是通行的做法。没有问题的。
楼主理解正确。以总包组织全部资料,钢结构部分由分包编制,总、分包同时盖章。附分包合同。
钢结构只是专业分包,这样的话验收是没有影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8 01:00
这要看钢结构这家分包是甲指分包还是总包下的分包。但如果没有备案的话,可以在验收时不体现分包的存在,只作为劳务出现。就是子分部验收表中分包单位那栏空缺不填就OK。我也是钢结构分包的,我们也正在办理验收,现在就这么做的,没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8 03:41
钢结构主体工程分包处理办法
钢结构工程作为主体结构,安装不能分包,制作可以分包。 建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主体结构可以内部承包
【建筑工程合同】内部承包合同适宜不能分包的主体结构工程
在主体结构施工中,建筑企业以项目经理部作为发包人并称为甲方,以施工班组做分包人并称为乙方,签订分包合同。这种做法不妥当,混淆了内部承包和分包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和分包在法律上的区别很大: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分包是建设工程法律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建筑法》和《合同法》中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内部承包并不是专属与建筑法的概念,在《建筑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有关规定。
(二)两者对资质的要求不同。分包行为受到建筑法律的严格规制,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无资质将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内部承包是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内部行为,无涉资质问题。
(三)两者的价款性质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得到的价款是工程款;而在内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费,并非工程款。
(四)两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在分包法律关系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独立的主体,并且总承包人应该是施工企业而非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在内部承包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建筑企业内部的员工,主体要求比较模糊,项目经理部和班组可以签订内部合同。
(五)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分包行为的适用范围有严格*,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在内部承包中没有这种*。
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依据该条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另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把承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界定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比起《建筑法》的范围增加了地基基础。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两种表述不同。《建筑法》的表述是必须自行完成;《施工司法解释》的表述是承担民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并承担责任,地基基础的质量要承担责任。 实践中,地基基础工程在建筑学上是分成两块,持力层以下是地基,持力层以上是基础分部。具体的分部工程包括:加固,桩基,排水等工程。主体工程中仅限定在结构部分,结构常用三种:砌体结构,框架结构,框剪结构。现在城市里的建筑物用框架和框剪结构的居多,分部工程有:钢材、混凝土、模板工程。这些工程不能分包,只能由总承包商自行完成。除此之外的其他工程都可以分包。
范围的*,只要是总承包人的工程都可以内部承包,所以主体结构工程可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六)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分包中,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独立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承包中,法律责任首先由总承包人承担,而后再依据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责任,双方之间不是连带责任。
基于分包合同和内部承包的六种区别,笔者认为:在主体结构工程中适宜使用内部承包合同。因为主体工程不能分包,采用内部承包合同便于加强施工管理。在其他工程中适宜使用分包合同,分包可以减轻总承包人的风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