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对临期商品下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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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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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02:46
下架规定:保质期为一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天撤架;保质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5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0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商品部须提前15天撤架;厂商另有处理时间要求的,按厂商约定日期撤架。
一、工商局对临期商品的规定是:
1、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三,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的,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过期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工商局对临期商品规定中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有哪些益处:
1、在没有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之前,超市为了保证不销售过期食品,通常会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提前退回给厂家,由厂家来销毁处理。供货商和超市则要根据付款先后的不同,来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
2、设立了临期食品专柜后,超市销售食品的临期率大大降低,超市和厂家的经济损失也相应减少。 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退回厂家后,出现过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1 02:46
下架规定:保质期为一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天撤架;保质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5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内的,商品部须提前10天撤架;保质期为一年以上的,商品部须提前15天撤架;厂商另有处理时间要求的,按厂商约定日期撤架。
一、工商局对临期商品的规定是:
1、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三,如果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的,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2、过期商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3、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工商局对临期商品规定中设立临期食品专柜有哪些益处:
1、在没有设立临期食品专柜之前,超市为了保证不销售过期食品,通常会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提前退回给厂家,由厂家来销毁处理。供货商和超市则要根据付款先后的不同,来承担各自的经济损失。
2、设立了临期食品专柜后,超市销售食品的临期率大大降低,超市和厂家的经济损失也相应减少。 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退回厂家后,出现过期食品再加工等问题。
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
(1)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2)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实施指南》中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二条 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