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4-07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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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04:50
关于集体土地承包20年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规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