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营业执照未注销实际经营者借款名义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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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4-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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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06:12
现在个体工商户遍布大街小巷,繁荣了市场,活跃了城乡经济。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个体工商户转让后原经营者未办理注销登记,而承接人亦未重新申请登记并仍使用原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能否变更经营者?若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会有什么后果?让我们来听听高明*法官为你解答疑惑。
案情简介
吕某经营一家压克力板厂,该厂于2011年8月注册成立,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初,吕某退出压克力板厂的经营,并将该厂转让给章某。吕某和章某并未办理变更手续,该厂工商登记没有发生变化,仍显示经营者是吕某。
自2014年起,熊某向压克力板厂供煤。2016年年底,熊某与压克力板厂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压克力板厂尚欠熊某货款共93万元。2016年12月,压克力板厂因经营不善,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17年5月,章某向熊某出具欠条,内容记载章某尚欠熊某货款76万元。2017年6月至同年8月,章某通过银行账户向熊某支付款项11万元。
2018年1月,熊某向高明*提起诉讼,要求吕某和章某向其支付尚欠货款65万元。
*是怎样判决的呢?法官 “高明*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熊某提交的《煤款对账明细表》、送货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压克力板厂存在买卖关系,该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案涉买卖行为发生在压克力板厂注销前,吕某作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经营者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对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是谁并不影响吕某对外承担责任,吕某不能因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熊某。熊某请求吕某支付尚欠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章某是否需要向熊某清偿货款的问题,欠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章某是压克力板厂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对上述所欠的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最终,*判决吕某与章某共同向熊某支付货款65万元。”
判决作出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呢?法官 “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想必大家对个体工商户都并不陌生,个体工商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我们平时看到的批发店、零售店、餐厅、培训机构多属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涵盖了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交通运输等领域,是繁荣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主体。 ”
个体工商户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法官 “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最大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法官 “ 个体工商户是由一个自然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商事主体,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与经营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具有不可转让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废一立’制,即先由原经营者注销个体工商户,然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本案中,吕某将其经营的压克力板厂转让给章某后,没有及时办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导致自己需要为个体工商户之后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比起公司注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也正因如此,当个体工商户退出经营,如果将经营资格转让给他人,应及时去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原个体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